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南京静海寺纪念馆)
工作章程
(2005年10月10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开展博物馆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南京静海寺纪念馆)
第二条 单位性质: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是南京市区级遗址性纪念馆,是《南京条约》议约地,主要展出中英《南京条约》史实展。
第三条 单位宗旨: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通过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广大观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主管机关:阅江楼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单位地址:南京市建宁路288号
第六条 法定代表:馆长
二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决策机构为馆务会,其成员为馆长、副馆长。
第八条 馆务会职权:
1、馆务会由馆长召集和主持;
2、审定陈列馆的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和修改陈列馆章程;
4、审定陈列馆的基本管理制度;
5、审议批准陈列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中层干部。
第九条 馆务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馆长可随时召开。
三 监督机构
第十条 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监督机构为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南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依据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章程对各项工作进行决议、监督。
第十二条 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四 业务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设立陈列、宣教、财务、办公室四个部门。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提交馆务会研究,经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五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0日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馆务会。
南京条约史料陈列馆(南京静海寺纪念馆)
2005年12月10日